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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是否构成违约

更新时间:2015-06-26 18:35 来源:未知 编辑:品牌

安阳市龙安区发生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是否构成违约
 
2007年8月18日,乙方安阳市乾鑫铁合金有限公司与甲方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吴家洞村村民吴明喜、吴小明、吴福喜三人签订《土地租凭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租赁甲方土地5亩,租期为20年,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租金500元/亩。自2013年8月起,甲方不再收取乙方租金,并口头、公示要与乙方解除合同。经乙方多次要求给付甲方租金,甲方拒收,一心想将价值70余万的公司归其所有。
 
安阳市乾鑫铁合金有限公司大门
 
安阳市乾鑫铁合金有限公司仓库
 
 
甲方解除租赁协议通知
 
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具备解除合同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甲方要求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不妥,没有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合同已经订立,即有法律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赵兴红)
来源:时代法制网http://www.sdfzbs110.com/info.php?id=1709&t=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