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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热计量市场急待规范

更新时间:2014-09-22 11:06 来源:未知 编辑:品牌

  供热计量改革是我国战略性工作,节能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更是我国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严肃课题之一。在我国现有建筑中,暖通能耗约占整个建筑能耗的40%。在全国400多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中,90%以上都是高能源耗建筑,节能任务非常巨大。为了实施城市供热体系改革,推行按用热计量热费,通过计量手段,达到节能目的。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

  中央政府

  我国政府领导已从1989年开始关注集中供暖计量收费问题,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1990年热量表作为专题被列入“七五”科技公关计划;

  1995年颁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0年2月8日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鼓励发展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2003年7月24日,原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届第三十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的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份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获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2009年3月15日国行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发布;

  2010年2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通过上述文件的发布,充分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供热计量的决心和重视。文件中明确了室内必须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在“规程”中对我国多年热计量试点做了充分的阐述与总结,充分否定了户用热量表符合我国建筑特点的作用,明确了 “楼栋计量、分户分摊” 热计量技术路线的重要性和合理性。还明确了在四种分户热计量方法中,只有通断时间面积法能实现“节能”与“计量”的双重作用。为此,地方政府也发布了相应的文件。

  地方政府

  北京市政府京政发[2010]25号文件。文件中明确热计量技术路线正在严格实施中,并全面制止户用热量表在北京市的使用。

  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11]26号文件。文件中充分认识到已进入计量误区、采用计量与温控一体化热计量技术路线;还要求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安装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商限期整改、补交费用等规定。但至今山东省新建建筑不但没执行26号文件精神、而且还在继续安装户用热量表。

  吉林省政府吉政发[2012]26号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热计量技术路线 – 漏洞计量、按户分摊。采用节能与计量一体化(通段时间面积法)设备。其他省市出台了相应的政府文件、个别省市拟出台相关文件。

  鉴于此,我国中央政府已非常热衷于热计量改革,但由于各种原因,政府文件执行力度比较差,效果非常不理想。国家财政每年为热计量节能改造项目拨付上千亿资金,造成全国上下位置谋利的渠道,根本不考虑热计量改造的实用性。这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价值与地位,使人民认为政府不作为。

  现在中国热计量市场存在大量“面子工程”与“验收工程”。由于热计量技术路线不明确,主管领导不懂技术,浑水摸鱼、推卸责任,导致安装计量表不计量成为摆设,以次充好现象非常严,给行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央财政为我国既有建筑改造已投资几千亿,但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全国各地没有按照热计量收费的地区占98%。新建建筑只考虑验收不考虑使用,为了通过相关文件的规定以求达到验收标准就安装了户用热计量表:2010年北京市已禁止安装户用热量表,在此之前已安装30万只; 2011年吉林省也禁止安装户用热量表,在此之前已安装35万只;同年,山东省也下发了禁止按装的文件,此前已安装130万只,但至今各省?山东省?还在继续安装。其他省市均在安装,建设部门督管不力,所造成的后果非常恶劣。

  建议:

  一、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节约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集中供热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应安装室温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系统调节装置的要求,进行全国普查。

  二、禁止使用户用热量表(包括进口)。因为户用热量表解决不了邻户传热的问题,并不适合我国的建筑特点。应由当地建设部门严格把控,承担执行主体责任。

  三、明确热计量技术路线。漏洞计量、按户分摊、通段时间面积法热计量系统为基础,实施热计量收费。

  四、提高热计量装置产品标准。其基本功能应具备对水质问题的处理与防护,对水力平衡进行有效调节,能实现热费合理分摊的技术。(李广勤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