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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暗战 神秘电话暗藏玄机

更新时间:2013-06-21 13:15 来源:新浪地产网 编辑:mj3

——“ 海归商人巨额合同诈骗案”又爆最新消息 

  “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25日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的讲话《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引起法律界强烈共鸣和社会广泛关注和广泛赞誉。

  进入2013年,一大批冤假错案密集平反,尤其是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履新以来,中国法律界刮起了一股清新之风。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 “海归商人涉嫌巨额合同诈骗案”于2013年1月25日、3月 1日陆续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7月初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截止时间,似乎黎明近在眼前。

  人们常说“黎明前最黑暗的时候”,意为白昼前最后的黑暗,是一天之中最黑的时候,常被引申为“取得胜利前最困难的时光”,也有“黑暗势力作最后挣扎”的意思。黑恶势力往往在即将被消灭之前的挣扎最为猛烈和可怕,所以人们常说“黎明前的黑暗最可怕”。

  2013年6月20日下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向北京市二中院求证是否对其当事人孟大鹏的房子、汽车进行查封。据了解,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孟大鹏接到一个神秘的电话,一位自称是北京朝阳分局姓陈的警官打来的(显示号码为15110022881)。陈姓警官首先关心地问孟大鹏其案件的进展情况,孟答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陈姓警官又问孟目前的房产、汽车是否还在?孟大鹏回答说还在啊。对方又说,房子、汽车你不能卖,法院通知让我来冻结你的房子、汽车。孟问“什么时候啊?怎么冻结啊?”对方回答:“等通知吧,到时候让你开到法院去。”徐平律师接到当事人电话后,感觉非常蹊跷:其一,孟大鹏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此阶段,人民法院无权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也无法定义务通知侦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其二,即便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且有法律依据可以对被告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也完全可以由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去实施,而让此时已经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再去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也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其三,“等通知你把车开到法院去吧”这也是一句太外行的话了,查封房产、汽车一般做法是到车辆、房屋的登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禁止房产、汽车过户转让就可以了;其四,孟大鹏名下的汽车和房产都是2009年之前购置,都发生在本案争议之前,与本案争议无关,根本不属于任何一个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查封的财产范畴内。

  徐平律师立刻致电北京市二中院刑事审判庭电话求证。二中院的回复是,最近本案“受害方”北京中采公司确实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人孟大鹏的汽车、房产,但法院正在审核中,是否查封、冻结尚未作出结论。徐律师立即将此转告给了自己的当事人。

  总结这些黎明前骤起的黑风,不难看出,有些黑手已经智令发昏、胡乱出招了,他们一方面在司法审判程序中荒唐地申请冻结被告人财产;另一方面相互串通,不惜假借司法机关声誉进行威胁和恫吓。这些做法只能说明,中采公司在“高人”指点下的所谓“查封冻结申请”,只不过是企图扰乱司法机关视线,为判案增添干扰,人为设置障碍的鬼祟伎俩,这进一步证明了所谓“海归商人巨额合同诈骗案”是一起少数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联手炮制的冤案!

  案件回放:“非法证据”炮制的冤案

  这起案件自开庭审理以来,被《法制日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广泛报道,人民网、新华网、中国广播网、中国日报网等主流新闻网站广泛转载,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天涯等大型门户网站和论坛社区广泛转载,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这里略加梳理,将案件进行简要回顾。

  案件缘于一单国际贸易。2007年, 20年国际贸易的孟大鹏回国发展,注册了北京安卡拉国际经贸有限在国外从事近公司,最初作为俄罗斯一地产项目的配套及开展对俄贸易的公司。2008年,哈工大毕业的高才生孟大鹏在回国后的一次同学聚会中,经介绍认识了其高中同学孙某的妻子周静(本案另一被告人),后周静加入安卡拉公司,彼此搭建起一个合作团队,由孟大鹏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任公司副总。2010年10月21日,北京安卡拉公司与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单位共同签订了《俄罗斯M100-75燃料油购销合同》。这是一单合同,是一个1年的年单,第一笔交易就涉及价值约40亿元人民币,以后按月供货,并且可以顺延续约。该合同同时提出,安卡拉公司向两家公司供应俄罗斯M100-75燃料油,按合同规定中采公司向安卡拉公司提供两张金额总计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据孟大鹏的辩护律师介绍,此后合同进行过两次修改:2011年1月30日,因俄罗斯海参崴港冰冻无法装运发货,安卡拉公司与中采公司重新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对供货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2011年2月11日,中采公司请求再次对合同进行部分修改,安卡拉公司同意了中采公司的请求,并按合同规定做好了一切履约工作。此协议签订已是第二天凌晨。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事隔3天之后,也就是2月15日,中采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随后,中采公司向有关部门报案,孟大鹏因涉嫌巨额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孟大鹏接到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与周静一起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3年1月25日、3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方辩护律师就到底是商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进行了庭审激辩,并出具了大量相关证据。事实上,早在2011年1月19日后,由于增资扩股,安卡拉公司的法人代表已经做了变更。孟大鹏不再担任安卡拉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财务工作由公司新任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长谢锦洪一人主抓。由于公司奉行“一支笔”,其后安卡拉公司在财务工作方面任何资金调动审批事宜,都由新任董事长决定。大量材料和事实证实,与中采公司签约后,安卡拉公司始终都在积极履行合同,为交易成功争取有利条件。安卡拉公司与瑞士供应商签署的燃料油供应合同,确保了安卡拉公司的货源。而且按照协议约定向中采公司出示了有关POP文件(即产品证明)。安卡拉公司的开证行(中国工商银行)同瑞士公司的受益行(瑞士银行)已经完成了预开信用证的准备工作。安卡拉公司与中采公司之间,以及安卡拉公司与供应商和银行之间往来的大量函电、合约、信件和公证资料,有上千页。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中采公司主管人员廖立、贾宏艳等一方面诬告孟大鹏涉嫌合同诈骗,一方面背地里一直同安卡拉公司部分原有股东谢锦洪、周静等做成数单国际贸易生意,金额高达数百亿。在天津港、大连港等相关地方均可查到相关记录。据人民网相关报道,安卡拉公司继任法人代表谢锦洪、本案第二被告周静分别出具了其在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北京海诚公证处公证的材料显示,中采公司的高管廖立(此人也是该案的原告方及证人),为了坐实所谓孟大鹏“诈骗”成立,2012年8月15日、17日,廖立预谋将事先以谢锦鸿、周静的口气写好的诬告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发给两人,并威逼利诱,命他俩照着手抄之后,交给司法机关。更令人可笑的是,廖立发给谢锦鸿抄写的时间,居然相差一年。原本2010年12月,谢锦洪等加入安卡拉公司,在这封“授意”的邮件里却弄巧成拙为“2011年12月”,明显为事后补加。(注:2011年1月谢锦洪已变更为安卡拉法人代表。)  而周静收到廖立“授意”的邮件,予以了反驳“下面的这几句话和我之前说的会有冲突,我对他的业务真不知道,所以没去评价。”尽管如此,廖立和中采公司另一主管贾宏艳(她即是将孟大鹏、周静以涉嫌合同诈骗的原始报案人及证人),将周静叫到办公室,以周静的老母和幼女的安全作为要挟,让她配合。周静曾经因此经历了1个月的拘留,差点被吓成“神经病”,这一次她只好屈服,按照廖立和贾宏艳的授意,手抄了一份,按上手印,交给了司法机关。

  由此可见,这是一起明显人为炮制非法证据导致的冤案!随着一次次重磅证据的推出,谜团豁然开朗,原来此案竟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冤案。本案第一被告孟大鹏不仅是无罪的,还是清白的。

  案件背后是深刻的利益纠葛

  案件背后的冰山一角逐渐显露,原来“赃款”流入公安局指定个人账户。

  2013年1月25日,此案在北京二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作为此案原始报案人及证人的贾宏艳,居然以“受害单位代表”的身份,坐在此案公诉人即北京市二分检检察官旁边。此案辩护律师徐平、李培虎,张维锋、柳波援引相关法律,与法庭争辩长达20多分钟,贾宏艳才被迫离席。贾宏艳离席后在走廊上给有关人员打电话说,“你们不是把法院都搞定了吗,怎么还让我出来了?

  2013年1 月 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来自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公诉人原文宣读了起诉书。其中,有这么一段摘录如下:“被告人周静于2011年6月14日被查获归案,并从其家中起获现金人民币120万,该钱款由公安机关先期发还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后周静又在其友的协助下陆续退还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当庭否认了这一提法,并指出当时实际情况是,就在周静和孟大鹏在朝阳分局刑事拘留期间,2011年6月17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要求下,周静家人从银行取出现金120万交北京市朝阳公安局,有公安局开出的收到120万收条为证,并非如起诉书上所述“在家中起获现金120 万”。关于起诉书中称,“后周静又在其友的协助下陆续退还人民币60万元”,对此律师也予以了驳斥。事实上,并非是“其友”, 而是北京安卡拉公司法人代表的谢锦洪。2011年12月15日,时任北京安卡拉公司法人代表的谢锦洪,按照北京朝阳分局办案警官的指令,谢锦洪交朝阳分局 11万元,收据注明由朝阳分局发还中采公司12月22日,谢锦洪按照朝阳分局指令,在招商银行北京建外大街支行先后两次汇款到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户头,一次45万元,一次4万元,共计49万元。12月23日,谢锦洪又按照朝阳分局要求,将4万元现金存到廖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如此一起原本简单的商事纠纷,因为某些不法商人勾结公检法机关的个别分子,不惜利用威逼利诱、做伪证等犯罪手段,干扰司法,让正义得不到及时伸张,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力量,居然如此公然挑战司法!

  无罪判决为何难?

  2013年6月13日《南方周末》封面文章指出,在法治社会,“疑罪从无”是基本常识,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而继续追查真凶,那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无罪判决为何难?最根本的还是有罪推定思想。沈德咏说,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

  大量的事实证明,这是一起公检法机关少数腐败分子和唯利是图的不法商人,利用捏造非法证据,人为炮制的一起冤案!不仅挑战法律,还挑战社会道德、人心的底线!

  目前,最高法院相关部门正在起草一份《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将对错案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给出“药方”,期待这个意见早日出台,希望人民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坚持公正原则,大胆纠正冤假错案,更要避免形成新的冤假错案.

  正义总是存在,但不要姗姗来迟!

  本报(网)将继续关注!

  重要链接:

  1、人民网2013年3月22日报道《被告被吓险成“精神病” 离奇“赃款”流入个人账户》,http://sn.people.com.cn/n/2013/0322/c190215-18342070.html

  2、人民网2013年5月16日报道《原告被告大反转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http://yn.people.com.cn/GB/comment/supervise/n/2013/0516/c228513-18674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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